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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周夫雄
相 對 人 周欣潔
上列當事人間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父,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監宣第219 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由聲請人擔任其監護人,指定相對人之胞弟周川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業已陳報相對人之財產清冊。
因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欲參與瓏山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都市更新重建案,需依約將產權辦理自益信託登記,移轉予第三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籌管理,為相對人之利益,將老舊房屋透過都市更新取得新屋,增益其使用及價值。
爰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1 、2 項規定,聲請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許聲請人處分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
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
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105 年度監宣第219 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不動產信託契約書、都市更新暨合建契約書(周欣潔)、財產清冊陳報狀、財產清冊切結書、親屬團體會議-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財產、親屬系統表為證,另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周川智亦出具同意書,同意聲請人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此有同意書在卷可憑。
據上,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確有依憑,堪信為真實。
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參與瓏山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都市更新重建案,將老舊房屋透過都市更新取得新屋,增益其使用及價值,符合相對人之利益,本件聲請核與法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附表:
┌──┬───┬─────────────┬────────┬────┐
│編號│種類 │不動產標示 │面積(平方公尺)│應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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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 │臺北市北投區文林段三小段50│137 │3 分之1 │
│ │ │地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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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物 │臺北市北投區文林段三小段31│總面積:152.96 │3 分之1 │
│ │ │213建號 │層次面積: │ │
│ │ │(門牌號碼:臺北市北投區自│ 一層:76.48 │ │
│ │ │強街120巷15弄8號) │ 二層:76.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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