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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廖本松
上列聲請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廖陳鄙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茲依法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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