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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鑫禾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兆軒
上 訴 人 卓長胤
蘇芳玉
被 上 訴人 簡黃碧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沙鹿簡易庭106年3月28日所為第1審簡易判決(106年度沙簡字第15號)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依序給付上訴人鑫禾不銹鋼有限公司、卓長胤、蘇芳玉新臺幣(下同)10萬2646元、7300元、5萬8600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萬8546元(102646元+7300元+58600元=168546元),應徵收第2審裁判費2655元。
上訴人僅繳納第2審裁判費2160元,不足49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未依限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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