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聲,67,2017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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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7號
抗 告 人
即異議人 郭呂冠雀
郭美鈴
郭仁壽
郭仁福
郭美靜
共同代理人 吳朝成
上列抗告人等與提存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五股間清償提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21日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提存法第2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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