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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10號
原 告 陳可桐
被 告 黃新有
蔡萬成
劉玹墉
楊林彩薇
林枝水
施枝明
施秀英
施秀鳳
陳群鑫
陳群禧
蘇老全
蘇有明
蘇怡萍
蘇玉珍
蘇玉茹
吳美珍
林思儀
黃坤亮
黃坤滄
黃瓊如
黃金子
劉 瑄
劉芊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89,306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段000地號:180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3,300元/平方公尺×5/111(原告之應有部分)+同段337-4地號:251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3,300元/平方公尺×5/111(原告之應有部分)=2,589,306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64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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