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26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鄒騰松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63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40,7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47,03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535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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