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1941,2017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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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41號
原 告 泰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樺興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肆拾肆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樺興機電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24802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57,70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9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65,444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凡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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