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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54號
原 告 石綉紡
訴訟代理人 石秋玲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石進益等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4,000 元(計算式:1,027,000 ×2 =2,054,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9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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