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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62號
原 告 趙昱豪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東益發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08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3,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8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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