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1966,2017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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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66號
原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JOHN EDWARD CARACCIO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維多利亞社區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3,01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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