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6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長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3,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2,68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