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1976,2017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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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76號
原 告 黃相瑋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姚宗廷發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61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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