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1981,2017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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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81號
原 告 寶格曼經典美研館
法定代理人 吳旻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怡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6,99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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