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1990,2017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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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90號
原 告 賴韋帆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國蓬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國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3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4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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