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994號
原 告 林晉源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嘉慶、王國政發支付
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6478號),惟被告王國政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0,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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