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2008,20171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0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得銘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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