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1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賴明助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樺興業有限公司、黃卉蓁、梁永泓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749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23,6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79,50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007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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