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2020,2017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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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20號
原 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芯卉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170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3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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