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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26號
原 告 林啟源
張玉珍
被 告 楊保安會計師即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當事人間確認工作年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被告「承認工作年資」之訴,合併提起請求「優先給付資遣費差額」之訴,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但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4月28日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依上所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95,527元(424267+271260=69552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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