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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28號
原 告 余昭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6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 榮 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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