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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29號
原 告 林晉陞
被 告 林淑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淑惠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二、原告訴請被告遷讓交還台中市○○區○○路○段00○0號房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房屋之價值核算。
查台中市○○區○○路○段00○0號房屋之總現值為新臺幣(下同)627,500元,有稅籍資料可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27,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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