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2030,2017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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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30號
原 告 林奇鋒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被 告 賴武聖
劉瓊玉
林大村
吳寬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279,408元(計算式:依原告暫估算,編號A面積130 平方公尺+編號B面積308.05平方公尺+編號C及C'面積489.13平方公尺=927.18平方公尺,927.1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5,600元/平方公尺=42,279,408元,原告既為全體共有人起訴,訴訟標的之價額即非以其應有部分之比例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64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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