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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35號
原 告 丁建元
當事人(被告暐祥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0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78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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