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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36號
原 告 陳慶榮
被 告 周玫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票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130,065 元(依原告起訴狀附件一所示之帳面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68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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