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41號
原 告 蔡淑慧
訴訟代理人 周利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7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4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巫偉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