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2045,20171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45號
原 告 林永安

一、原告與被告台中市視覺障礙福利協進會間回復僱傭關係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陳報僱傭關係如繼續存在時,原告每月得領取之報酬金額。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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