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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46號
原 告 林順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勇等3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共為新臺幣(下同)536,600元(即聲明第一項請求金額51萬元加計聲明第二項請求金額26,6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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