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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5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沈國揚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瑞營造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27655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1,63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112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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