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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5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王智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合法異議後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72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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