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55號
原 告 廖素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士賢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依
法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