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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57號
原 告 巫仁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
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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