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2062,201711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62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紀明
上原告與被告劉興華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96,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