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65號
原 告 冠美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青弦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九龍開發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3,600 元,應繳裁判費5,8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34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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