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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66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柯雨馨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744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⑴新臺幣(下同)287萬9,624元;
⑵美元1,442元(依台灣銀行106年10月13日即聲請支付命令日之牌告匯率為30.362),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2萬2,798元【287萬9,624元+(美元1,422元×30.362)=287萬9,624元+4萬3,175元=292萬2,7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00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9,50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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