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2068,201711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6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仕名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7494號),惟被告羅仕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1,33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2,5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083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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