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69號
原 告 中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安中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對被告福懋冷凍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即被告陳俊魁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34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7,489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3,8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37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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