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70號
原 告 賀姿華
被 告 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清祥
被 告 梁家茜
許世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7,1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32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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