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2071,2017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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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71號
原 告 黃陳綉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尤弋銘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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