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2073,2017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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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73號
原 告 黃炎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玉枝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0,7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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