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2074,2017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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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74號
原 告 嘉晟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克維
被 告 許錦田
洪朝鋸
林茂良
林錦蘭
林錦芬
林欣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70萬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 00000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萬3600元/平方公尺×375平方公尺×200/600《原告之應有部分》= 1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83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 榮 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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