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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76號
原 告 陳翰霆
被 告 陳姿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7,572元(參見原告提出本件請求土地之登記謄本記載民國106年1月公告現值4200元/㎡×960.66㎡+4800元/㎡×394㎡×2/8=4,507,5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64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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