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2077,2017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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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77號
原 告 周玉子
原告與被告郭士林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
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應陳報臺中市○○區○○路0段○○○0巷00號7樓之3房屋之課稅現值,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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