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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82號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被 告 陳麗慧
張榮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麗慧、張榮進二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訴請撤銷被告間所為無償行為。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之債權額(852,836元)與所欲撤銷之無償行為之價值即二份保險單之解約金(1,100,003元)相比較,而以較低之原告債權額核定為852,83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是原告應再補繳8,36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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