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87號
原 告 劉建寧
訴訟代理人 林士淳律師
李郁霆律師
被 告 陳慶源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348平方公尺,茲依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500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1萬4000元(348 平方公尺×5500元=1914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萬0008 元;
另原告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