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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88號
原 告 林金釵
邱渝真
邱姿瑜
邱忠威
被 告 承鋒冷凍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真
一、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所有之利益為準。
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為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並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法條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決議參照)。
另按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
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雖就拆除地上建物、返還土地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等提起訴訟。
惟觀諸前開說明,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僅以返還土地之價額為準,不併計地上物及不當得利之價額。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2,900元【計算式:被告占用臺中市大里區成功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合計859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27,600元/平方公尺(每筆土地民國106年1月公告現值均為27,600元/平方公尺)=23,70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64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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