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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91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蕭崇仁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
被 告 陳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6,500 元【計算式:95×12,700=1,206,500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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