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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92號
原 告 劉健治
被 告 劉志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00號2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係以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以系爭房屋之價額為準。
而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台幣(下同)169,000元,有原告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6年房屋稅繳款書附卷可按,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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