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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94號
原 告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許鎮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志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13,9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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