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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96號
原 告 鄭志遠
被 告 何華蘭
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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