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98號
受裁定人即
原 告 張睿耘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帝首有限公司、謝佩儒、鴻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長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詩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